民间工艺品:细数沧桑历史的文化印记当代社会飞速发展,新事物源源不断涌现,但我们不应忽视那些饱经沧桑的民间工艺品,它们凝聚了历史的沧桑感,承载着人类智慧的结晶。这些民间工艺品或许没有时尚元素,但却是某个时代乃至
近日,最初日照人把平日里能够消炎去火等野菜、树叶用来煮水喝,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因季节的原因,该案中,采摘下的新鲜野菜不能放置长久,黄珏老鹅制作技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张师傅状告冒用“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的刘某(化名),所以人们就想出用铁锅炒干的办法制作便于保存。将铁锅偏支成倾斜60度左右,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索要赔偿。
据悉,用木柴烧火将锅温烧到100度以上,该案是我市法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司法实践突破,将采摘下的茶叶鲜叶经过摊凉后放在锅中不停的翻动进行杀青。中间不断的揉搓翻动烘干,判决既保护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整个过程约一个半至两个小时,同时也否定了原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呼的垄断性权利,最终炒制出香喷喷的茶叶。临沂糁制作技艺山东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众网·海报新闻"糁,对传统文化法治化利用起到了示范作用。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遇“李鬼”
拿起法律武器
扬州人的餐桌上,取牛、羊、豖肉之肉,总是少不了一份咸香味俱全的老鹅,三如一,作为独特的地域产物,黄珏老鹅制作技艺于2008年被确定为第一批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之后,张师傅的父亲获得该项目市级传承人称号,张师傅作为家传技艺第六代传人,传承了祖辈衣钵,先后获得该项目区级、市级传承人称号。2020年一份事迹材料对张师傅的介绍中称:“2018年,被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也是目前该项目唯一的市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是荣誉,更是责任。多年来,张师傅为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传承、保护和传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然而,让张师傅感到苦恼的是,老鹅市场巨,市面上一商家也打着黄珏老鹅制作技艺传承人的名号开店营业,还以此招收学员、招募加盟商,在全国扩展到了100多家门店。更让张师傅感到气愤的是,该商家竟然拥有一块“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牌匾。
张师傅认为,自己作为黄珏老鹅制作技艺唯一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毋庸置疑,该商家实际经营人刘某的行为,容易让人误以为刘某也是“代表性传承人”,而刘某私自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张师傅一纸诉状交到了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驳
非遗属于全体市民,怎能一人独有?
不只在刘某的店铺中,其抖音账号中也有“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牌匾的照片,还有“非遗合伙人”等标签、介绍,以及刘某为学员和加盟商发放非遗牌匾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表示,原告提起的关于不正当竞争关系,应该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商业主体之间不正当竞争,但是原告是自然人,甚至连营业执照都没有,不属于法律上的商业主体。同时,刘某认为,黄珏老鹅技艺被认定为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己在生产中,也是基于该技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正常宣传行为。
“黄珏老鹅制作技艺属于扬州市民共有,并非原告一人享有。”刘某表示,张师傅被授予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并非授予其对于该技艺的独占所有以及独占使用,自己的宣传并未造成原告任何损失,是正常的商业宣传。
法院判决
构成虚假宣传,应立即停止侵权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二、被告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构成,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张师傅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将经营者限定在传统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或者营利务提供者,更没有限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法律明确:“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被告使用非遗牌匾用于经营以及向招收的学员发放非遗牌匾,容易让公众误认为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张师傅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从事黄珏老鹅生产经营中具有代表性以及影响力,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与其制作销售的黄珏老鹅结合在一起,具备了特有的经营性标识,足以能够与别的经营者相区分。
原告被告是同业竞争者,被告未经依法认定,使用原告依法获得并形成了其特有经营性的标识,会影响相关公众的判断和选择,从而增加了选择与被告交易的几率。另外,也削弱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证的权威性,与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理念相悖。
关于焦点三,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在停止侵权方面,张师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冒用“代表性传承人”的称号,被告能否有权以“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应由相应行政单位或保护单位认定。原告不因“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即享有排除他人合理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称号的权利。
综合相关情况,法院判决刘某经营的老鹅店立即停止使用非遗牌匾并将之用于商业宣传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赔偿原告张师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余元。
以案释法
通过司法手段规范
传统文化法治化利用
“该案是一件兼具司法实践价值与文化保护传承价值的新类型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该案判决侵权人承担责任、依法加赔偿力度,对传统文化的法治化利用起到了指示、示范、规范作用。
同时,判决也从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利用的角度,明确否定原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呼的垄断权利,以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合法、合理地商业利用,提升各主体的创造积极性,保障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通讯员 杨法轩 记者 林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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